為進一步做好學校的安全教育工作,嚴防安全事故的發(fā)生,確保學生人身和財物的安全,根據《廣西工程職業(yè)學院學校管理手冊》的相關安全規(guī)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學生安全管理補充規(guī)定。
一、學生政治安全規(guī)定
1.保持清醒的政治頭腦,堅定政治立場。
2.相信科學,反對迷信。
3.不參加非法組織及其活動,不組織、煽動鬧事。
4.不組織、不參與非法集會、游行、簽名活動。
5.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
6.不利用網絡、通訊工具、刊物等各種媒介登載、傳播、發(fā)布危害社會穩(wěn)定、政治安定、教學秩序等言論。
二、學生日常安全規(guī)定
1.學生到校、離校往返途中注意自己的人身安全及財產安全,防止意外傷害事故的發(fā)生。
2.在校內外都必須遵守交通法規(guī),注意交通安全,預防發(fā)生交通事故。
3.學生進出校門要自覺佩戴校牌,自覺接受門衛(wèi)的檢查。
4.學生上下樓梯要自覺靠右行走,慢步行、不擁擠。
5.嚴禁攀爬不得攀越校門、圍墻、窗戶和欄桿,不得坐在窗臺、陽臺護欄或其附近。
6.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兇器進入校園。
7.若照明燈等用電設施發(fā)生故障,不得私自動手排除,應報告宿管員,由后勤管理中心派電工進行故障排除;消防器材未經許可,不得隨意亂動。
8.大掃除時注意安全,對高處的玻璃窗和無陽臺窗子的外部,不要勉強擦拭。
9.未經許可學生不準私自下河游泳,以免發(fā)生危險。
10.學生未辦請假手續(xù)不準私自離校外出,一經發(fā)現嚴肅處理。
11.在校學生應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做文明學生, 不得故意傷害他人、竊取他人的財物,嚴禁在任何場所參與打架斗毆。
12.上實踐課時候,要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的制度和要求;課外活動體育鍛煉,要按有關安全規(guī)則進行。
13.參加學校組織的校外集體活動,要嚴格遵守活動紀律,不得擅自離隊個別行動。
三、學生宿舍安全管理規(guī)定
1.學生宿舍是學生生活和學習的重要場所,也是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安全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陣地,宿舍管理員要認真履行職責,全體學生要自覺遵守《廣西工程職業(yè)學院公寓樓管理規(guī)定》,積極防范,杜絕安全事故的發(fā)生。
2.學生和教職工進入學生宿舍,要佩戴?;栈虺謱W生證、工作證。
3.學生宿舍禁止存放、使用電飯鍋、電磁爐、“熱得快”等大功率用電器和使用電熱毯、電熱袋。嚴禁私接電源和亂拉電線。離開宿舍時要關閉水源、電源,拔下電源插頭、充電器等。
4.宿舍內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如鞭炮、白酒、酒精、燃油等)、有毒有害、放射性及腐濁性物品。嚴禁使用各類明火照明、取暖、燒水、煮食和燒烤各類食物。
5.嚴禁在樓道堆放雜物和在樓道內、室內、陽臺等處燃放煙花爆竹、焚燒紙張等。
6.不得在宿舍吸煙,嚴禁臥床吸煙。因特殊情況吸煙時,須踩滅或用水熄滅煙頭火種,嚴禁向樓下或可燃物處亂扔明火煙頭。
7.要維護好消防器材并學會正確的使用。
8.學生宿舍內使用電腦時,擺放電腦及接電源必須整齊、安全,電源線不得繞床。
9.禁止異性隨意出入學生公寓,嚴禁宿舍內留宿異性和留宿他人。
10.杜絕晚歸現象。未經許可,不準外宿。
11.嚴禁在宿舍區(qū)打架斗毆、聚眾滋事和酗酒、猜馬、賭博。
12.學生要妥善保管好自己財物,現金要及時存入銀行,貴重物品鎖入柜內。室內無人要關窗、鎖門。
13.夜間睡覺要關窗、鎖門,發(fā)現可疑情況及時報告,發(fā)生刑事、盜竊案件,除立即向學校保衛(wèi)處、學生宿管中心辦公室報告外,并保護好現場。對正在作案的犯罪分子要敢于斗爭。發(fā)現火情應立即采取措施撲救,并向學校保衛(wèi)處報告。
四、學生外出安全管理規(guī)定
1.本規(guī)定所指的外出活動包括個人外出辦事、外出觀光采風娛樂、社會實踐等。
2.任何個人、組織未經學校批準,不得擅自組織學生外出活動,違者將追究有關組織者責任。
3.組織學生到校外開展集體活動,必須由組織者提前一周提出書面申請,(申請內容包括活動主題、時間、地點、參加人員、負責人及聯系方式、突發(fā)事件預案等)經過輔導員、二級學院負責人簽字,學工處審批,學校分管領導同意,由老師帶隊,方可出行。
4.學生外出活動前,應對全體學生進行安全教育,以增強學生遵紀守規(guī)和安全防范意識。
5.學生外出活動前,組織者必須做好活動前的踩點工作,制定具體的活動方案、相關的安全措施和應急方案。
6.學生個人春、秋游或“五一”、“十一”等假期期間外出活動,注意人身財產及交通安全;各班班長要做好每位學生的去向登記工作,經輔導員報學工處備案。
7.學生外出活動,如遇突發(fā)情況,現場負責人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及時處理,同時向學校分管領導匯報情況。
8.嚴禁任何學生以勤工儉學名義在KTV、桑拿保健中心等營業(yè)娛樂性場所從事工作。
五、本制度由學工處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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