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民辦教育新法新政,根據國家和自治區(qū)有關教育法規(guī)、政策及教育部辦公廳《民辦高等學校年度檢查指標體系(試行)》,結合我區(qū)實際,我廳(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教育廳-轉發(fā)者注)對2020年頒布的《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民辦高等學校年檢檢查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作了修訂。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修訂背景說明
2021年5月,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修訂后的《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新施行的《實施條例》有非常多的新內容、新規(guī)定、新要求,需要進一步完善年檢工作制度,確保民辦教育新法新政貫徹落實到位。在《辦法》的修訂過程中,我們繼續(xù)沿用2020版實施辦法和指標體系框架,又堅持以問題為導向推進解決當前我區(qū)民辦高校出現(xiàn)的新問題,以適應民辦高等教育改革發(fā)展的新要求。本次修訂的《辦法》進一步細化了指標體系觀測點表述,補充一般關注情形和重點關注情形內容,強化了年檢結果的運用,以引導我區(qū)民辦高等學校規(guī)范辦學,防范辦學風險,促進提高辦學質量。
二、修訂過程
結合近2年民辦高校辦學存在的突出問題和風險隱患,深入開展調研,掌握全區(qū)民辦高校辦學基本情況。了解全國有關省(市、自治區(qū))民辦高校年檢辦法修訂和開展年檢工作基本情況,學習和借鑒外省的有效做法和先進經驗。在2020年版本基礎上,修訂形成了《辦法》(征求意見稿),重點完善了年檢指標體系、一般關注情形和重點關注情形,科學設置年檢結果的應用,使年檢工作更加有效。在匯總各高校修改意見后,我們再次征求廳內相關處室和專家意見,對文稿進行研討和修改,通過了合法性審查,最終形成了《辦法》(送審稿)。
三、修訂內容
(一)修改了檢查辦法內容。結合實際,修改了2方面內容:
1.增加年檢內容。
一是按照新法新法新政要求,增加了“年度財務報告”內容,要求學校每年度應委托第三方開展年度財務審計,明確了審計報告應當披露舉辦者資質、舉辦者投入及注冊資本金、資產負債、財務收支核算、法人財產權和“三重一大”制度等重要內容。二是結合自建房排查發(fā)現(xiàn)的新情況新問題,增加了“學校教育教學等基本辦學設施的驗收和投入使用”內容。
2.修訂年檢結果的運用。
(1)修訂了“基本合格”“不合格”結論與年度招生計劃掛鉤表述。修訂后《辦法》明確將年檢結論作為分配年度招生計劃的重要參考因素,對年檢“基本合格”的學校,嚴格按照學校辦學條件核定年度招生計劃,原則上不增加招生計劃;對連續(xù)2年以上年檢“基本合格”的民辦高校,視整改情況依法依規(guī)調減其下一年度招生計劃;對年檢“不合格”的民辦高校,原則上招生計劃在上一年度基礎上減少50%以上,直至暫停招生。有效發(fā)揮年檢的“長牙齒”作用,進一步強化對年檢“基本合格”和連續(xù)2年“基本合格”高校與招生計劃掛鉤的具體措施。
(2)取消了對年檢“優(yōu)秀”和連續(xù)兩年“年檢合格”學校,下一年度免“專家組核查考評”的程序。落實《民辦高等學校辦學管理若干規(guī)定》規(guī)定每年實行年檢是教育行政職能部門的職責。
(二)修改了年檢指標體系內容。與原有指標體系相比,指標觀測點數量不變,共計84個,修改增加了8個“二級指標”的指標觀測點內容;一般關注情形數量不變,共計21個,修改了1個一般關注情形的表述;增加了2個重點關注情形數量,共計21個,且修改了1個重點關注情形的表述。具體如下:
1.增加了8個“二級指標”的指標觀測點內容。
(1)在二級指標“組織建設”中,保障了黨組織在教學事項政治把關權利落到實處,增加表述“涉及教師引進、課程建設、教材選用、學術活動、對外交流等教育教學重要事項,黨組織要把好政治關”。
(2)在二級指標“辦學方向”中,細化了如何落實把握正確辦學方向要求,增加表述“嚴格落實‘第一議題’制度,持續(xù)深入學習宣傳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二十大精神,及時跟蹤學習習近平總書記最新重要講話、重要指示精神。學校黨委理論學習中心組每季度至少召開1次專題學習會議。”
(3)在二級指標“思想政治和意識形態(tài)”中,進一步加強思政隊伍建設和課程建要求,增加表述“按照本科高校不低于40元/生、高職高專院校不低于30元/生的標準提取思政課教師隊伍建設經費,并專項用于思政課教師隊伍的實踐研修和能力提升”“開設“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概論”課”“落實思政課教師、輔導員職稱評審單列制度”等。
(4)在二級指標“舉辦者資質”中,規(guī)范了舉辦者之間合作辦學簽訂協(xié)議行為,增加表述“聯(lián)合舉辦民辦學校的,應當簽訂聯(lián)合辦學協(xié)議,明確合作方式、各方權利義務和爭議解決方式。”
(5)在二級指標“基本辦學條件”中,增加表述“不存在基本辦學條件不達標或者造成重大事故現(xiàn)象。”
(6)在二級指標“章程制定(修訂)”中,明確了修定章程的要求,增加表述“學校依法制定(修訂)章程...在學校網站等顯著位置公布合法章程。”
(7)在二級指標“安全管理”中,強化了學校校園安全管理內容,增加表述“校園消防、交通、治安防范、實驗(實訓)室安全、食品安全、生產安全等設施設備達到國家有關標準,運行良好”。
(8)在二級指標“學生實習管理”中,規(guī)范學生實習管理有關表述,增加表述“高職學校嚴格按照教育部等八部門印發(fā)的《職業(yè)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guī)定》要求,落實學生實習管理制度、規(guī)范學生實習報備和審批制度”“本科高校實習需遵守國家和自治區(qū)關于本科學生實習的管理規(guī)定,本科高校中的高職學生實習管理按自治區(qū)高職學生實習管理規(guī)定執(zhí)行。”
2.增加了2個重點關注情形。增加了2個重點關注情形,在二級指標“舉辦者資質”和“基本辦學條件”中,分別增加了重點關注情形“學校舉辦者未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簽訂辦學協(xié)議”以及“存在自行篡改、偽造、編造虛假統(tǒng)計資料、拒絕提供或提供不真實不完整統(tǒng)計資料以及《統(tǒng)計法》規(guī)定的其他統(tǒng)計違法行為”等內容。
3.修訂完善了1個一般關注情形和1個重點關注情形的表述。修改了1個一般關注情形,在二級指標“安全管理”中,修改了一般關注情形“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教育教學設置未達到標準,教室、圖書館、宿舍等建筑設施未完成驗收而投入使用,存在較大安全隱患”表述;修改了1個重點關注情形,在二級指標“招生行為”中,修改了重點關注情形“學校發(fā)布虛假招生信息(含廣告和簡章)、超計劃招生,設立未備案未批準的分校、校外辦學點招生、通過中介違法違規(guī)招生、騙取錢財等有關規(guī)定,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等表述。